您的位置:首页 -> 贸易知识 -> 进口合同的履行 -> 正文

进口合同的保险

2006-7-10 10:25:00来源:瓷贸网作者:佚名阅读:

A. 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防止漏保,我国外贸公司和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e)。该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赔付方法和承保货物的范围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

在预约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启动承担保险责任。外贸企业在接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或将装船通知送达保险公司,即完成了投保手续。

B. 逐笔投保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进口货物需逐笔办理保险、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通知单。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船名、船期、启运日期和估计到达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

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C. 进口货运保险的责任起论

对于进口货物,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以装运港海轮船舷为界。 在货物装船前,物权和风险责任都属于出口商,货物装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故而,在货物装船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 ,即使买方在此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由进口方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实际业务中为装船)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或卸离海轮后六十天终止。必要时,还可由投保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限六十天,但散装货、活牲畜和新鲜果蔬等商品的保险责任,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终止。

[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开证注意事项
·下一篇:审单
打印文章】【返回顶端】【关闭本页】【陶瓷社区
本站声明

本篇新闻来源于互联网及合作媒体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转载请标注<<瓷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