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亨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3.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4.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5.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6.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2006-7-8 14:49:00来源:瓷贸网作者:佚名阅读:注: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本站原创文章,任何网站或媒体转载,必须注明出处,否则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如果您希望转载此文,请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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