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证“强制结汇”制度的原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也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这对综合贸易公司来说十分有利。”俞经理表示:“我们企业做的不光是出口贸易业务,还有进口业务,按照规定可以以自有外汇支付,这样不单为企业节省了一大笔的手续费,更重要的是规避了汇率的风险。”
自2005年7月汇改以来,人民币兑美元开始单边升值,截至目前累计升值幅度已达20%,对大多用美元进行结算的中国出口企业而言,意味着回收的总款额凭空少了20%。据有关资料显示,一般而言,传统的中国出口型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在10%以内,多数在5%左右,汇率的升降对于外贸企业的影响显而易见。
“争取非美元报价,国外进口商账户一般多以美元结算,报价的时候是一个价格,到了结算的时候,兑换成人民币,利润缩水大半。”一位从事陶瓷进出口多年的于小姐对记者表示。“进出口企业会想尽办法来规避人民币升值对企业带来的损失,先借部分美元贷款,当人民币升值后可以用较少的人民币购汇还美元贷款,相当于‘提前结汇’,现在新的管理条例实施,人民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兑换程度不断提高,我们的汇率风险也相应降低一些。”
专家分析,取消外汇结算对进出口企业意义重大。首先,企业有了结汇自由,可以直接把外汇资金投资于国外的实业或有价证券,从而更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其次,企业可以自己挑选时机来进行结汇,如认为3个月后人民币汇率更有利于自己,那就可以等3个月后再结汇,而不必像之前马上结汇。第三,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可节省一笔结汇和购汇间的手续费。